买车、买包、买衣服……消费者的热情总是抵不过有限的库存,结账时的热血沸腾总会被一句:“抱歉,没货了”或是“抱歉,这款已被其他人定了”浇得透心凉。此时,单纯的你会不会就放弃了自己的“心头好”?但是当你看到下面这个例子时,你会明白所谓提前预定也不一定就是宣告了物品的“主权”。
女子现场付钱买LV包,店家却拒绝交货
(资料图)
4月8日,出差在外的成都周女士得知LV锦江店里有一个南瓜包到货,顿时喜出望外。为确定真实性,周女士让店员提供了照片或者视频,并询问对方这个包是否确定能卖,对方很肯定的回答:“可以卖。”周女士立即让朋友先到门店帮忙去验货。当时店员说这个包目前还没有配盒子,盒子尚在缺货中,所以周女士先付了64,000的包钱,但并没有拿走包。当周女士喜滋滋的想着自己的南瓜包时,仅仅离付款才10分钟左右,她又收到了LV店员的消息,对方称:“刚刚经理打电话说,这个南瓜包是其他客户订回来的,今天刚到货还没有联系。”
周女士顿时傻眼,之前已经问过能不能卖了,店员都回答可以,怎么钱付完后却反悔了?这好不容易等到心爱包包的周女士,当然不接受对方的说辞,她一口回绝了对方要退款的请求,然后立即联系朋友回门店取走南瓜包。可是周女士的朋友去店里取包时,店员就是不肯交付。周女士也不接受商家的退款,一定要买下来。为此,双方就这么一直僵持着。
“提前预定”和“现场支付”哪个更具主权呢?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法律公开课”从法律角度对“预购”进行解读:首先,周女士对于这款南瓜包是否被人订掉,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事件中,周女士是和店员再三确认过,这个包可以买,才付钱的。可现在店员却说,这个包是别人早就订的,这显然侵犯了周女士的知情权。
其次,LV店经理说,这个包是别人先订的,但这并不代表包一定归先订的人所有。从法律上来讲,南瓜包属于动产。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这个南瓜包得交付后,才能确定归谁,在没交付前,还要进行明确区分权属问题。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周女士与他人都要这个南瓜包,就看谁先把包拿到手上。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在二人均未拿到包的情况下,周女士已经付了钱,如果他人没有付钱的话,那么即便是他人先订的,周女士也能优先获得南瓜包。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十分明确,在双方都未付钱,且都未领取南瓜包的情况下,这个南瓜包应该给先订的人。
综上,这个南瓜包到底归谁,在均未交付的情况下,关键是看谁先付的钱,而不是看谁先订的。
如果是他人先订的,且已经付了钱,哪怕是付了定金,周女士与此包也是无缘了。不过周女士可以要求LV店另寻一个同款包,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目前,周女士表示,在与LV店多次沟通后,他们同意继续履行与周女士的合同,把南瓜包交给了周女士。
最后,从这件事来看,作为消费者还是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加持自己的“买买买”,岂不更是大快人心。
(海报新闻编辑 蔡溦 综合海报新闻、中新网、今日头条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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