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需住院治疗,向公司申请休假,公司没有通过职工的病假申请,以旷工为由将职工炒了“鱿鱼”,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日前,益阳市南县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带车送货员朱某的一则劳动争议案入选2022年湖南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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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7月1日,朱某在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带车送货员,负责将该公司南县南洲镇站点的货物配送到南县辖区乡镇点,并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3月17日,朱某因病需暂停工作,至长沙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此,朱某向该公司南县站点负责人请病假半个月,由站点工作人员代其线上向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审批,并提交了医院开具的住院证等证明材料。次日,朱某到长沙异地就医,正预约病床等入院时,医院附近暴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朱某因疫情无法返回工作岗位,只能继续排队等病床。
2022年3月19日,该公司南县站点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朱某,第一次请病假,人事部审批不通过,公司会按旷工处理。朱某再次向人事部在线提交病假的申请,因为当时还未住院治疗,医院无法开出疾病诊断证明,只能提供2021年的疾病诊断证明和该医院开的住院证。人事部以未提供当次的疾病诊断证明为由,不予审批通过。
2022年3月29日,朱某第三次向人事部提交病假申请,并解释自己因就医地新冠疫情暴发的原因,未能及时住院治疗,并非无故旷工。自己入院治疗后,曾要求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医生表示出院时才能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但公司认为朱某自2022年3月17日未到公司打卡上班,也未按规定提交请假申请,在公司多次催岗后仍未到公司上班,朱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2022年4月15日,朱某来到南县总工会寻求帮助,南县总工会积极与县法援中心对接,了解到朱某系农民工又属于经济困难的职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指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卜丽君承办该案。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朱某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应当获得赔偿金。”卜丽君告诉记者,面对此案的争议,南县总工会、县法援中心联合律师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医院的相关证明等证据,证明朱某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朱某于2022年3月17日在医院支付了住院费预交款5000元,是因就医地新冠疫情暴发属于不可抗的原因,而未能及时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日,这些都可以证明朱某并未无故旷工。”卜丽君说,朱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四年二个月,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朱某的实际住院时间并未超出规定的医疗期限。且公司认为朱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朱某未回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未以正式文件履行催告上班的手续,程序不合法。
“公司要求朱某在请假时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系无理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医院在患者出院时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的临床疾病情况、治疗情况和医嘱事项才出具病历,住院期间是不会出具疾病诊断书。”卜丽君告诉记者,公司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先满足劳动者的实际治疗疾病需要,再补交住院的相关材料。
2022年6月15日,朱某向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由该公司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70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朱某支付完结。
点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赔偿
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卜丽君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确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已经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说明向单位申请病假的,单位不得以连续旷工为由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惩罚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因患病就医请假,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要求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期间患病就医的,应及时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申请病假,保持病假单时间上的连贯性,在康复以后应当及时回岗复工;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就医期间,应保障劳动者就医的权利,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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